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攀枝花市西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2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5-00062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01-17
  • 发布日期:2025-01-17
  • 文  号:攀西府规〔2024〕7号
  • 有 效 性 :1

CXQZFR—2025—002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攀枝花市西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

实施办法》的通知

攀西府规〔2024〕7号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已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攀枝花市西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规范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工作,助力西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推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区、法治西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本办法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工作职责范围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西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由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负责落实。

组织、教育和体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保险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有关工作。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单位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 行为确认

第八条 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或主动协助侦查部门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镇(街道)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西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镇(街道)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在区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下列材料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社区)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及时提出,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成立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核认定,对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人员进行推荐、评审等。认定小组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宣传、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及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镇(街道)收到申请、举荐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经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理单位应在核实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申报。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小组联席会议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对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报西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公示后无异议的,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确认,并颁发荣誉证书;不予确认的,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相应称号;

(四)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符合见义勇为行为,并经西区人民政府确认为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群体)的,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可授予或申报称号。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公民”由西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由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程序申报,由有权机关批准授予。

见义勇为人员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一)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全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者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贡献的。

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拟授予或追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被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可享受特殊照顾。

第十五条 被西区人民政府确认为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群体)的,每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的,另行奖励3000元;被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的,另行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根据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西区人民政府对奖励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奖励见义勇为个人(群体)的奖金和奖品,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发现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

对经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个人(群体)因见义勇为住院治疗或牺牲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需住院治疗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00元/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应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离岗退养,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

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其或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有关抚恤优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烈士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遗属特别补助金;

(四)同时符合因公牺牲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抚恤或者补助;

(五)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或监护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本人申请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纳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第二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法纳入救助范围。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及其生前抚养(赡养)的亲属符合有关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租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镇、村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承担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待遇;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外发生见义勇为行为的,其权益保障工作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西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区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人员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区级财政预算拨款;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

(三)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抚恤、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医疗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四)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五)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社会团体及捐赠人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经费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确认、奖励或者其他有关利益的,由原确认或者奖励机关撤销确认、奖励,追回享受的有关待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8月7日发布的《攀枝花市西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攀西府规〔2024〕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审核: 高夕雯   责任编辑: 李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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